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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抚顺城建沈阳九处网点转让)

时间:2023-05-16 00:00:00  来源:  作者: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73-7号、73-14号、73-21号楼其中九处网点进行公开转让,明细如下:
 
 
 
交易须知: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并认可转让底价、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能足额交纳保证金及标的价款。转让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标的保证金(每个标的伍万元),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五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同时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及手续费、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3%收取;如形成竞价,还需交纳权益云网络服务佣金:增值部分1%或从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五、受让方按标的现状接收。
六、转让标的的交割由转让方负责,并配合办理标的的权属变更工作。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无法完成交割及权属无法变更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七、本次转让的保证金可冲抵等额标的价款。
八、本次转让标的当中大东区东站街73-7号(3门)和大东区东站街73-7号(4门)两处网点存在租赁行为,租赁到期时间2023930日,标的承租人登记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委托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以上两处网点成交且权属变更完成之日起至2023930日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九、本次标的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如有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十、交易成功后,因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已做公示,如转让标的存在其他瑕疵(含隐性瑕疵),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上述条件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意向受让标的保证金5万元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23516日至202352915时止。
联系人:  葛先生  024-5767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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