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制
名称 | 1台车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辽D30320 | 车辆名称 | 金杯海狮面包车 | ||||
购置日期 | 09年06月 | 启用日期 | 09年06月 | ||||||
使用年限 | 颜色 | 蓝色 | |||||||
行驶公里数 | 9.9万KM | 数量 | 1 | ||||||
其他信息 | 车辆长期闲置,本次转让过户费、车辆保险及年检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以前欠交的保险等,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6月。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提供车辆转让发票,挂牌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3%。 | ||||||||
转让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 □核准 £备案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06044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2月28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 | ||||||
账面价值 | 10万元 | 评估价值 | 1.262136万元(不含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报名登记前须自行核实车辆瑕疵具体情况及瑕疵处理所涉及费用事项。车辆移交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060449)号《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转让方名称 | 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抚顺市新抚区解放路一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实际控制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 R其他 | 企业/单位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 R其他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作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119302196N | ||||||||
注册资本 (万元) | 2073.9 | 成立日期 | 1981年01月07日 | ||||||||
所属行业 | 建筑安装业 | 经营规模 | □大R中 □小□微 | ||||||||
代理人 | 鲁晓颖 | 电话 | 15842302268 | 邮箱 | |||||||
转让方为自然人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电话 | -- | 地址 | --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R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 | 抚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产清算工作组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区县级国资监管部门 □区县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号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 批复 R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17万元(含税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签署《承诺书》的会员可以在成交后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款的5%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不含增值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双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0.3万元。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知晓并同意本次转让的车辆保险、年检、违章及现状等可能存在瑕疵情况,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均不对车辆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如涉及相关费用欠缴,本次转让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知晓并同意须在报名前自行核实车辆瑕疵具体情况及瑕疵处理所涉及费用事项,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移交车辆后发生的一切费用、违章、安全事故及责任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车况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须雇用拖车。 (8)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负责为受让方提供交易费用发票及《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负责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10)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1)知悉并同意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后须持变更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前来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12)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R是 □否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0.3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履约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 | R是 £否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0.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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