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出租降价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新抚区站前街西十路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转让。房屋所有权面积约为14405.63㎡,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7246㎡,转让底价:6972.894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4500万元;出租底价:252万元/年,租期五年,出租保证金:1000万元。
受 让 条 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评估报告、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以现场指认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如转让成功,30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予以承担。如出租成功,承租方须在3日内将5年的租金一并转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六、本次转让或出租标的交割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受让方按交割日期的标的现状接收。
七、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10日内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并在3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八、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九、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租赁,转让成功后,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终止。
十一、本标的转让(出租),原公安局顺盛公司使用的526.8m2门市,应从转让(出租)的面积中剔除;房屋位置置换由新抚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8月5日15时止。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罗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