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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

国有资产出租降价信息

时间:2016-12-12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有资产出租降价信息
 
    我中心对抚顺市新抚区解放路11号楼房产进行公开出租。房屋面积约为:2,852.19㎡,出租层数:1-7层,房屋结构:钢混结构,出租底价:20万元/年,租期3年,出租保证金为2万元。
    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须认可评估报告、出租底价、保证金等相关规定。意向承租方应清楚现状。
    三、出租区域为位于新抚区解放路11号楼1-7层房产,要求承租者1-7层必须同时承租。
    四、出租期限为3年。
    五、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2万元,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承租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承租方确定后,如承租方单方放弃承租权,视同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标的由出租方收回。承租方应当在3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租金。
    六、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须于三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当年租金的3%)。
    七、承租方所承租的标的不得用做传销等违法活动使用,如承租方将此标的作为违法活动场所,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保留向承租方索赔的权利。
    八、房内的健身器材等物品由承租方负责提供存放地点,并搬运至相应的地点。
    九、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十万元交纳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租期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承租方不得以市场波动和经营情况为由减免租金。
    十、承租方须在次年租期起始之日前六个月,将次年租金交纳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十一、在承租期内,因此标的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后果由承租方全权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承租人不得将此标的转租给第三人。
    请有意承租者持有效证件和承租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3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3910078
      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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