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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

资产出租信息(新抚区永安路21号非住宅房产)

时间:2023-04-26 00:00:00  来源:  作者: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新抚区永安路21号非住宅房产公开出租,面积约150平方米,出租期限为三年,出租底价为25.5万元/年,交易保证金为2万元。
承租须知
    一、意向承租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意向承租方须认可经核准的评估报告、出租底价、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规定。出租区域为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路21号,一处约150平方米非住宅房产(以现状为准出租),出租期限为3年,出租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双方可提前终止或更改合同。
    三、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包含暖气费、水、电等费用。
    四、出租成功后,因此次租赁行为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作出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五、意向承租方应清楚房屋现状,确保安全,不得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修改破坏,不得影响结构安全修补工程,如需改动,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为准),承租方有责任及时报告房屋的结构及其他隐患问题。如原承租方出租期满后,需将改造的房屋结构恢复原样。
    六、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  2 万元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协议方式出租;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须取得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承租方确定后,如承租方单方放弃承租权,视同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标的由出租方收回。承租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年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禁止承租方转租。
    七、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首年的租金支付到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及竞价服务佣金由出租方承担。
    八、承租方不得从事或开展扰民工作及活动,应对承租房屋及附近的人员、财产、安全、卫生等实行全面管理,一切安全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次出租的房屋,交房日期为2023年 5月28日,出租起始日期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
    请有意承租者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15时止。
联系人:  葛先生     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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